“时间自由,不压不扣,薪资现结,日赚50-600元!”湖南娄底,谭女士在一聊天群中,看到了熟人夏女士发布的一则线上招聘信息,以为是夏女士的朋友在招聘,便扫描二维码进去查看,结果三天后,夏女士卡里的12万元不翼而飞。 谭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每天奔波于照顾两个孩子,没有经济来源,家里开支大,4月23日,谭女士无意间看到“线上兼职”的招聘信息,内容显示,薪资待遇转正无责底薪3000元,外加满勤奖励1888元,而且只要会使用抖音点赞就行了,谭女士心动了,如此低的门槛,如此自由的时间,正好符合自己,这何尝不是一个赚钱的路子呢? 谭女士扫描二维码过后,按照要求完成了订阅店铺等任务,收获返利10元,经客服介绍,想要赚更多的钱,就得完成给陌生账户转账的任务,谭女士陆续转出12万元,2天后,谭女士在平台上怎么都取不出钱了,这时,谭女士发现自己被骗了,于是,谭女士果断报警处理。 事后,谭女士询问夏女士,得到的答案是并非由夏女士本人操作,而是一名陌生女子借用夏女士的手机,转发兼职刷单推广信息,并称可以赠送卫生纸等作为报酬,最后才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真知新坐标#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贪心就不会上当,如果真的有这种好事,还轮到一个陌生人吗?对此,有网友称,这谭女士也真是的,给陌生人也敢转钱?不知道转钱的时候她是怎么想的! 事实上,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由店家付款请人假扮客户,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好评,吸引客户,这本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同时也给骗子们提供了赚钱的机会。那么,谭女士该如何追回自己的钱财呢?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女士转发兼职刷单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责任肯定要担,但责任如何划分,得看夏女士的主观意图。如果夏女士在发信息前,便知道陌生女子发送刷单信息是为了诈骗,那夏女士涉嫌诈骗罪的帮助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夏女士对此并不知情,谭女士可对李女士提起民事诉讼。《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具体承担比例,还得根据作用大小、行为人过错程度等综合酌定。 最后,网上骗局套路多,主要包括分享赚钱渠道,引人上钩;伪造交易数据,骗取投资;转移资金等方式,希望每个人能够拥有一双慧眼,勿贪小便宜,方可不吃大亏~#真知新坐标#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转自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