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兼职”不能干
“我的车停在路边,发现主驾驶位车门玻璃上有一张印有淫秽图片和招嫖内容的小卡片,停放路边的车都塞有这样的卡片,影响很不好。”浈江区启明南路一商铺的货车车主说。
原来,这就是湖南籍的陈氏兄弟俩的“兼职”--印刷复制并派发“小黄卡”。
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陈金、陈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3年年初,陈氏兄弟俩经微信朋友圈看到好友“强哥”发打印派发卡片的兼职广告后,主动联系并加入QQ工作群,在“强哥”的管理下,两人购买打印机、切纸机、铜版纸等工具,开车来到韶关浈江区开始“干活”。白天通过手机从QQ群内下载打印“黄色”卡片并切割成小卡片,晚上凌晨1-4点将“小黄卡”派发到韶关市区各街道路边停放车辆的车窗上。3月17日-20日,仅3天的时间,两人共打印了约8300张,派发近5800张,两人分别获利约1300元。
两人被抓获时,手上提着大量装有淫秽卡片的袋子。
经鉴定,陈氏兄弟俩复制、传播的小卡片是淫秽物品。
“我们是为了赚钱才派发,派得越多赚得越多,没想到这份兼职是违法犯罪的,我自愿认罪认罚。”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4.1998年12月17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复制淫秽照片、画片2500至500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