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本期工小廉纪法课堂主要解析了“违规兼职取酬”的各类表现形式,梳理了现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中涉及条款。
“违规兼职取酬”的五种情形
挂证取酬
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实际不到挂靠企业工作而违规获取报酬。目前,“挂证”取酬方式更趋隐蔽,挂证人员与挂靠公司互不见面,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挂证薪酬还选择邮寄、电子支付等方式,从而加大取酬证据的查询难度。
典型案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资金使用科副科长钱志桃“挂证取酬”问题。
2013年9月至2018年12月,钱志桃
将其一级建造师证书违规挂靠至相关单位
,获取报酬11万元,且在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未如实报告上述情况。2021年12月,钱志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职兼职
在本职工作之余,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分为两种情形:对于未经批准兼职的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获取相应报酬,均属于违规兼职行为;对于经批准兼职的党员干部,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外,如获取了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典型案例
舟山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属国企)原副总经理汪湖宁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
汪湖宁在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兼任舟山市海光石油公司经理
,自定薪酬标准,获取薪酬19.48余万元。此外,汪湖宁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9年10月,汪湖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违规所得。
退休兼职或任职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兼职取酬,或违规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既领取企业薪酬,又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
典型案例
原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叶浩军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叶浩军于2016年9月提前退休,
同年11月未经组织审批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和业务范围内的某民营房地产企业担任顾问
,提供规划、建筑设计、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等咨询服务工作,并与
该企业下属
的珠海某投资公司、珠海某建筑设计公司签订《顾问聘用协议》,规避组织监督,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直至2018年7月辞去顾问职务。2019年2月,叶浩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收缴。
隐蔽兼职
利用亲属兼职,兼职对象从本人变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直接联系人,甚至是关系较远的亲属。
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原副镇长温义章兼职取酬案。
临泽镇党委安排温义章为辖区内某企业提供驻企服务,为表示感谢,该公司负责人提出每月给温义章发放工资。明知违规,温义章却
为自己兼职取酬披上“隐身衣”:安排其外甥女司某某到该公司上班
,该公司在给司某某工资的基础上,
每月多支付2000元作为温义章的“工资”
。2018年10月和2019年10月,司某某分别将代领的共计7.8万元工资及福利
转账到温义章妻子账户
。最终,温义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权力投资
追求“放长线,钓大鱼”,在领导岗位时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关系,等离开该岗位或退休之后,便开始发挥“余热”。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以兼职取酬、高薪任职等方式输送利益的,则可能涉嫌以兼职任职为名的受贿犯罪。
典型案例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骆旭升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骆旭升曾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某控股公司谋取巨额利益。该控股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为感谢骆旭升,
许诺其辞职后到自己公司工作将获得300万元“安家费”
。2018年6月,骆旭升辞去公职到该公司工作,并实际收受261万元“安家费”。2020年11月5日,骆旭升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执纪监督要点
执纪执法实践中,应对“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深入研究、精准认定、抓早抓小、规范处理。
全面理解相关规定,明确行为主体和任职范围。
对于党员干部违规兼职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从严把握。一是违规兼职的行为主体不仅是在职党员干部。二是违规兼职的任职单位不限于营利性组织。
准确把握认定要点,依纪依法恰当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兼职行为可以从其身份职务、是否在职等入手,结合是否经过批准、是否获取额外利益等关键因素予以认定。
课堂“小贴士”
党内法规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第六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未经批准不得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经批准兼职的,
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
(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金融业务活动中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
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
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
,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原标题为《违规兼职、挂证取酬……揭开“两栖干部”隐身衣》、《看这些花样繁多的兼职取酬,两头占必然两头空》、《异地挂证、就业酬谢、中介搭桥……警惕违规兼职取酬隐蔽新动向》)、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原标题为《如何理解和把握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中国方正出版社公众号(原标题为《如何准确认定违规兼职取酬行为》)、廉洁上海公众号(原标题为《准确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供稿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纪委